4首要分子 區諾軒囚6年9月減刑最多 官稱區予法庭事件全貌 趙家賢鍾錦麟刑期同低於10年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明報專訊】本案源於時任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發起初選及否決預算案,戴連同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協調民主派,前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和副召集人鍾錦麟則協助籌辦初選,4人被法官裁定為謀劃組織者,同屬「首要分子」,量刑起點分別為12及15年。法官稱戴耀廷不單是謀劃發起人,更是初選組織者,屬幕後主腦,因應認罪囚10年。其餘3人均為控方擔任從犯證人,獲減刑50%及45%;法官明言區諾軒證供重要,他另因勸趙退出等獲額外減刑5%,獲本案最多減刑折扣。
被指構想「35+」計劃的戴耀廷早於2019年尾開始在報章撰寫以「立會奪半」、「攬炒十步」為題的文章,提倡在立法會運用否決權逼使特首下台。判辭引述求情稱,辯方呈上戴耀廷、其家人及大學前同事的信件,戴獲表揚在港大教授普通法的貢獻,亦堅定支持法治,而戴在其求情信亦稱無意以「攬炒十步」作為政治行動藍圖。
官:戴鼓吹革命 提供行使否決權平台
不過法官指,戴發表一系列文章受到泛民關注,旁人不難追溯他的「進取思想」,直言他在「鼓吹革命」,認為戴作為幕後主腦應被列作首要分子。法官同意戴並非初選或立選參加者,惟他提供所需平台讓有意行使否決權的人士參與,而戴為了令謀劃成功,同意吳政亨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當區諾軒在初選後退出謀劃,戴只告訴區自己需要休息,未有停止參與。
首要分子級別的刑期為10年至終身監禁,法官衡量戴耀廷罪責時,重申有以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前的事件作為背景,而戴過往的貢獻已在其過往刑事案件獲考量,認為15年是合適量刑起點,唯一求情因素是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最終判囚10年。
區見「紅燈」游說趙退出 額外減刑5%
至於負責協調的區諾軒,判辭引述區原預計初選是他赴日攻讀博士前的最後一個政治事件,區曾有兩個定罪紀錄,還押時已將積蓄耗於政治活動衍生的法律程序。區的父母、學術導師及前區議員司馬文為區寫信,他們高度讚譽區及懇求輕判。法官認為,區作供將所有證據拼湊起來,他把2020年發生的事按邏輯及有系統地組成一幅完整的圖畫給予法庭。
法官續稱,區諾軒於初期加入謀劃,參與程度與戴耀廷相若,雖然區不及戴激進,其量刑起點同樣訂於15年,因區供辭重要減刑50%;當區知悉香港及內地官員亮起紅燈,區退出謀劃並游說趙家賢一同退出,法官因而額外減刑5%,當中念及他對法律無知及服務公眾,總刑期為6年9個月。
趙「非僅積極參加」 或被戴誤導
時任民主黨區議員趙家賢獲法官接納大部分供辭,但法官稱不能同意趙僅是「積極參加者」,考慮到趙的角色重要,同以15年為量刑起點,就其認罪作供減刑50%。法官因應趙可能被戴耀廷誤導,減刑3個月,就趙推動調解並服務區議會再減刑3個月,最終判囚7年。
鍾「參與度較低」 證供不如區趙有用
鍾錦麟在求情信表示悔意,法官認為其參與程度較上述3人低,證供亦不如區、趙有用,把量刑起點定於12年,就其認罪及協助控方減刑約45%,因他對法律無知及參與公共服務,下調刑期3個月,判囚6年1個月。
換言之,擔任從犯證人的3人刑期均獲減至低於首要分子級別的10年下限。
明報記者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