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激刺警4港大生減刑 上訴庭:原審着墨過多國際元素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日
【明報專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2021年7月通過「感激」七一刺警案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議案,4名出席會議的學生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去年各判入獄兩年。4人不服刑期上訴,今年9月獲判得直,刑期各下調至監禁15個月。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考慮了上訴人的整體罪責和上訴庭與原審法官分析時的差異,同意以3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過高。
指原審誤認為需嚴重加刑
對求情信乏全面理解
4名上訴人為張敬生、郭永皓、杜林丞亨及容頌禧,案發時就讀港大一至三年級;答辯方為律政司。上訴方認為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錯誤地認為本案有非常嚴重的加刑因素,而作出不利上訴人的推斷;亦缺乏全面理解上訴人的求情信下,視其悔意膚淺。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在判辭指出,煽惑傷警可激發仇警情緒,有可能重燃暴力示威。上訴人頌揚施襲者為港「光榮犧牲」,值得世人尊重和將事件載入評議會歷史,公然蔑視政府對施襲者的譴責。
上訴庭認為行為的隱含信息等於為了向警方訴諸暴力並達至政治目的,犧牲性命在所不惜,如此「危險、不理性甚至極端」的想法不容許在任何文明社會扎根。
判辭引述謝官稱各上訴人在會上各司其職,上訴庭認同本案有一定程度預謀,但接納不涉複雜的犯案手法和精密程度不高,且為單一行為。
原審指議案無關會務
上訴庭:學生會宗旨推社會議題
對於謝官曾指襲擊事件與評議會事務無關,無權討論,上訴人以評議會名義行事,令人聯想到評議會支持針對警方施暴,斥各人濫權,又指議案引起國際關注,因此本案涉國際元素,為重要的加刑因素;惟上訴庭判辭引用學生會會章,提到學生會宗旨之一包括推動討論社會議題,故議程的本質正當,並認為其目標對象為警方,形容在涉國際元素上,謝官「似乎在這點上給予過多比重」。
指道歉撤議案非量刑考慮
認同原審減刑五分一
上訴庭總結適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4個月,但不同意上訴方主張將道歉和撤回議案撥入量刑考慮,應視作求情因素。而上訴人非在案件最早階段認罪,謝官給予的五分之一減刑折扣無不妥,亦無理由干預謝官就上訴人年輕給予的減刑折扣。
4名上訴人在案件開審前否認《港區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改認交替的煽惑傷人罪,前者獲撤銷。其中張敬生一方在刑期上訴得直後申請人身保護令,表示張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額外減刑而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署繼續羈押。
國安委及後作出決定,表示涉案罪行屬危害國安的罪行,懲教署長諮詢國安委意見等後決定張不得減刑,法庭早前駁回其申請。
【案件編號:CACC 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