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職安健去年大增罰則 案發修例前未適用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1日

【明報專訊】政府去年4月刊憲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針對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的罪行,勞工處可循「可公訴罪行」檢控,最高罰款由過往的50萬增至1000萬元,最高監禁兩年,法庭量刑時亦會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和財務資料。若以簡易程序形式提控,僱主及僱員最高罰款額分別由20萬或50萬增至300萬元,以及由1萬、2.5萬及5萬增至15萬元,檢控時限則由6個月延長至9個月。

港鐵旗下圓方商場地底管道去年9月兩死工業意外,勞工處經諮詢法律意見後,向承建商、分判商及個別持責者提出共31項檢控,是修例後首次循公訴程序向持責者提出部分檢控,該案押後至明年1月24日再訊。此外,截至今年6月為止,勞工處引用修訂法例另就7宗致命工業意外向涉事者提控。惟本案因發生於修例前,只會按舊例的罰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