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屍案幼女倘願離火場 法醫:有機救回
文章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明報專訊】六旬漢疑年輕20歲女友外遇,在大埔劏房斬殺三母女和縱火一案,昨日在高院續審。解剖3名事主的法醫供稱,3人的死因為多處刀傷和吸入火場煙霧,其中單是成年事主的傷勢和其幼女體內的一氧化碳濃度,在缺乏及時施救下足以致命。控方假設幼女曾與鄰居對答,法醫稱反映當時她尚未失去意識,並同意若有人帶她離場,「有機會可救回她的性命」。
被告姚委祥(案發時62歲)否認於2021年7月12日凌晨時分謀殺溫菊芳(42歲)、賴夢芯(13歲)及廖淑媛(8歲);以及同日在大埔美雲樓某單位有意圖危害前述3人的生命而縱火。
法醫曾澤慈供稱,事主溫菊芳全身有118處刀傷,包括頭及頸51處、上肢44處、下肢20處、身軀3處。曾澤慈推斷由重量適中至大的尖銳利器造成,屬非常嚴重的傷勢,本身足以致命;溫前臂和手部有防禦性傷勢,可見她受襲時意識清醒。曾又指溫吸入高溫氣體,可導致呼吸衰竭,其體內一氧化碳含量為百分之二十五,下呼吸道和肺部驗出煙灰粒。
幼女體內一氧化碳濃度66%
至於賴夢芯,她全身有36處刀傷,體內一氧化碳含量為百分之三十四;廖淑媛有6處刀傷,其中4處在頭,體內一氧化碳濃度百分之六十六,足以致命。二人體內亦驗出煙灰粒。曾澤慈總結3名事主的傷勢是顯著死因,起火時她們仍然在生一段時間,身處火場加速缺氧,最終死亡。
控方問到,假設鄰居曾促廖離開火場,而廖一度回答,當時她體內一氧化碳含量是否未達百分之六十六的水平。曾澤慈同意,稱相信當時含量低於百分之四十,此情况會頭痛和頭暈,但仍有溝通能力;若高於百分之四十則會逐漸失去意識。
被告曾稱牀上點火
火場調查專家指不脗合
法證化驗師火警現場調查專家陳凱耀稱,憑單位牆身和天花積聚的煙灰,判斷起火時單位的門關上,火勢集中於左邊,蔓延速度較慢,由起火至撲熄歷時不多於30分鐘。控方引述被告警誡下說法,指他在牀點火,陳稱說法與調查不脗合,因牀邊木架、牀上物品都無燒焦痕迹。陳同意起火原因或與單位住客故意的行為有關。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