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特別」經歷(六)
文章日期:2024年10月30日

【明報文章】上篇說到,對觸犯法律的青年,21歲至24歲的男性有可能進入勞教中心代替監禁,獲釋後若在法定監管期內未再犯,其案底被視為「已喪失時效」;而同齡女性卻沒有這個機會。為此,我計劃在立法會發起質詢,為女性青年爭取同等的更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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