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內地刑法對國安法具參考價值
文章日期:2024年7月10日

【明報文章】「35+顛覆政權案」涉及對《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解釋,在求情和量刑階段也是如此。港區國安法第22條列明: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者,「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麼,如何認定「首要分子」等概念就顯得十分重要,關乎適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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