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文章日期:2023年12月6日

【明報文章】法律可以保障人權,維護法治,亦可以用來打壓異己,壓制言論。普通法制相信寧縱毋枉,寧願釋放100個可能有罪的人,也不願意冤枉一個無辜的人。於是,法律假定任何人被判罪前均是無罪的、被告有獲保釋的權利、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證明他有罪的責任在於檢控,控方必須提出沒有任何合理疑點的證據方能入罪。被告有答辯和選擇律師代表的權利,亦毋須證明自己清白無罪。然而,假若一個制度不相信寧縱毋枉,甚至相信寧枉毋縱,那便寧願有100個冤獄,也不願意放棄檢控一個有罪的人。在這種制度下,國家永遠是對的,檢控機關代表正義。若檢控機關檢控,被告便不會是冤枉的,那被告就不該有獲保釋的權利,律師給他指派便可以,法官判案須以國家利益為先,亦即是說,大前提是不能令國家利益受到絲毫損害,即使受到損害的風險只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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