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56歲時任警員涉於去年9月披露另一警員個人資料,意圖導致該事主或其家人蒙受傷害,被控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警員承認案情,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須自簽2000元、守行為36個月及支付500元訟費,並獲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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