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星韓巴西去年入列表 不屬世衛「嚴格監管機構」
文章日期:2023年9月5日

【明報專訊】本港新藥註冊採用「第二層審批」,即在港銷售或分銷新藥,須先取得至少兩個列表地方監管機構的「藥劑製品證明書」。中國內地、韓國、新加坡及巴西去年11月獲加入列表,令名單由32個增至36個機構。衛生署回覆本報稱,至今收到5宗涉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註冊申請並全數獲批;另一宗涉及新加坡藥物監管機構的申請正在處理。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