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建議放寬海港改善工程填海限制,有團體關注修例會削弱司法覆核把關作用。現行保港條例下,當局必須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才能在維港範圍內填海,有關規定導致海濱長廊、舊碼頭活化一類工程很難開展。修例拆牆鬆綁,倘若僅限於修建小型海濱公共設施讓所有市民享用,並非不能考慮,外界擔心的是掛羊頭賣狗肉,密密「濫填」破壞維港海岸線,甚至假公眾利益之名,濟私人利益之實。市民不希望維多利亞港,因密密填海變成「維多利亞河」。當局若要修例,必須有足以取信於民的審批及覆核機制,令公眾相信當局會慎用權力,不會自把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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