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特區政府日前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提請釋法,就《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解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只需用普通常識去判斷,大概可以推測人大常委會給予什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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