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山西省人大常務委員會近日公告,《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下稱《辦法》)已修訂通過,12月1日起實施。《辦法》第21條明確,禁止詆毀、侮辱大齡未婚女性,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或者殘疾嬰兒的婦女以及不育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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