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官陳嘉信在判辭指出,本案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人是否可信,並詳細分析林百欣次子林建岳,以及時任麗新集團高層李寶安等原告方證人的證供。陳官指出,林建岳沒有坦誠向法庭講述林百欣的精神狀况,形容他是「unsatisfactory witness(不能令人滿意的證人)」。至於李寶安,陳官在判辭多番舉例,指他於林百欣2004年12月訂立遺囑事件上的供辭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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