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院法官昨大多數裁定,只要披露特定對象受調查,足以招致刑責,駁回林卓廷因公眾利益披露資料的說法。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稱,法律目的是保障廉署調查不受干預,避免因泄露而影響蒐證和調查;他認為,若日後有人披露廉署受查人身分或調查內容,以免公眾受損害,仍可引用「合理解釋」(reasonable excuse)為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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