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例收窄禁披露範圍 兩官撐字面詮釋更近立法宗旨
文章日期:2025年4月2日
【明報專訊】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在各自判辭中,均闡述與另外3名法官不同的意見,二人指條文的正確詮釋在於字面意思,認為就禁止披露「受調查人的身分」而言,需要特定披露該人正因《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受到調查,才屬於犯法;霍兆剛亦認為,若將條文與1996年修訂前後的版本作對比,禁止披露的範圍有所收窄,現行條文旨在維護廉署就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的完整性,而非針對一般的案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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