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政府建議修訂 《職工會條例 》 ,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職工會規管制度,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者不得成為職工會登記發起人或擔任幹事,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長也可基於維護國安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兼且不設上訴機制。當局強調這次修例旨在防止工會組織被利用進行危害國安的活動,以及限制境外勢力的影響,對合法合規職工會運作不會構成負面影響,亦有顧及一般市民組織及參與職工會的權利,然而修例建議從嚴從緊,亦屬不爭事實,當局賦予勞工處登記局長更大權力,同時亦要確保權力行使合理合度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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