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案終極上訴爭議兩議題 押後裁決 上訴方:煽動應陪審團審理 官抱疑
文章日期:2025年1月11日
【明報專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2022年於區域法院被判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判囚40個月。譚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遭駁回,之後獲准終極上訴,案件昨在終院審理。譚一方力陳,煽動罪應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煽惑暴力意圖,並援引印度「聖雄」甘地承認煽動罪後的陳情,稱只要不提倡暴力,就有自由表達不滿;律政司一方則重申毋須證明被告有意煽暴。法官聽罷陳辭,表示押後裁決。
譚得志早前獲准就兩項法律議題終極上訴,首項議題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必須在高院原訟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第二項議題為,就譚被控的煽動罪,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
指同屬危害國安罪
官:高院審理利「及時處理」?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辭稱,譚面臨的煽動罪屬普通法「可公訴罪行」,應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常任法官李義指出,跟煽動罪同屬危害國安罪行的分裂、顛覆、恐怖活動及勾結罪,最低刑罰為非監禁式刑罰,最高為終身監禁,問戴是否認同上述4類罪行可由不同級別法院審理?戴同意。
此外,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煽動罪屬「相對輕微」的罪行,若有關案件在高院由3名法官或陪審團審理,是否有利於達至《港區國安法》中及時處理危害國安案的要求?戴回應稱煽動罪可謂嚴重罪行,文章和言論具煽動與否,應交由陪審團定奪。
就第二項議題,戴啟思力陳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提到甘地1922年承認煽動罪後,陳情稱「法律不能製造,也不能規範感情,如果一個人對某人或某制度無感情,他應有自由表達不滿,只要他不考慮、提倡或煽惑暴力即可」。
援引甘地認罪陳情
譚方:須證煽暴意圖
戴啟思又說,加拿大案例亦訂明煽暴意圖乃煽動罪的必要元素。戴陳辭期間,李義指出去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後,譚面臨的煽動罪已被廢除,「一切都已成歷史」。戴同意涉案議題影響有限。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主張,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又指煽動罪不是「可公訴罪行」,而是「簡易程序罪行」,亦不必在高院審理。
稱「受官啟發」
律政司:或屬可公訴罪行
張舉能質疑,「《國安法》第41條不是說危害國安案件是循公訴程序進行嗎?」李義亦說《國安法》第41條使煽動罪成為「可公訴罪行」。周天行最終表示「受到法官啟發後」,認同該罪或屬「可公訴罪行」,但哪級法院審理是另一回事。
【案件編號:FACC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