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橋厦村收地 原居民覆核駁回
文章日期:2025年1月11日

【明報專訊】政府去年5月宣布為發展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收回約176公頃土地,一名元朗原居民質疑當局指涉事祖地屬公共用途,收回土地作私人用途違憲,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法官昨頒判辭駁回申請,指發展計劃範疇廣泛,旨在將新界部分地區發展為涵蓋住屋、就業、公共服務、交通、環境等現代化和全面的社區,為實現其公共目的,或涉及在收回的土地某些範圍用作私人用途;申請人未能解釋為何項目對收回土地的公共目的不重要,僅以其屬「私人」性質支持論點。

官:屬發展規劃 實現公共目的

申請人為林國龍,建議答辯人是地政總署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林指他為元朗原居民及林雄緒祖和林樂義祖的成員,《基本法》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區的保護,而當局做法與此不一致。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出,林除聲稱他是原居民和「祖/堂」成員外,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中權益和確立說法。

林又質疑《收回土地條例》將不受約束的權力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決定何謂「公共用途」,包括收地後可透過簽訂私人合約,拍賣或售賣土地作私人用途,侵害其財產權利。判辭指出,《條例》第2(2)(g)條已解釋何謂「為公共目的收回任何土地」,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定的任何土地,而第16AA條則容許政府在該土地用作公共目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將土地用於任何用途,並規定以不影響公共目的之實施為首要原則。

官指擁廣泛權力不代表違憲

判辭續指出,即使在1997前,《條例》期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出於公共利益或目的作收回土地的決定時,擁有盡可能廣泛的權力,但這不代表違憲。判辭考慮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公共政策問題上的獨特地位,認為其比法庭更有資格評估收地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事宜。綜合上述理由,林的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法官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HCAL 14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