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拒交資料案 終極上訴擇日裁 官:就PII資料抗辯如「不可能任務」
文章日期:2025年1月9日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拒應警方要求交資料案,時任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被裁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擇日裁決。鄒幸彤昨日親自陳辭稱,警方隨便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法庭須遵從警方判斷,顯示香港是「警察社會」(police state)。法官反駁,法庭不在乎何謂警察社會,只關注法律議題。另外,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被告要就PII資料抗辯,猶如「不可能的任務」。

本案爭議包括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親自陳辭,稱警方標籤支聯會為代理人,有損支聯會名聲,亦影響本港法律聲譽。鄒表示,法庭應獨立判斷支聯會實際上是否外國代理人,而非服膺於警方說法;若法庭沒運用常識研判,「2025年的法律會如小說《1984》般,『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所有法律字眼會有相反意思」。

鄒:法庭遵警判斷如「警察社會」

官:只關注法律議題

原審中,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涉案資料。鄒幸彤昨指,作供警員拒答涉及PII的問題,被告無從得知;另批評警方以合理懷疑為名索取資料,但「即使有人合理懷疑一隻鹿是一匹馬,鹿不可能是馬」。鄒續指香港變成「警察社會」,首席法官張舉能聞言打斷,稱法庭不在乎何謂警察社會,只關注案中法律議題。

上訴方:警無基礎索立法前資料

代表時任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控方應以實際證據說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由於國安法保釋門檻嚴謹,被告多數還押,假設受查對象的確是代理人,必定配合警方交資料。彭比喻,控方以PII遮蓋文件,形同某人被控強姦卻不知案發時間地點,陷入作家卡夫卡名著《審判》的困局。

對於警方發通知書索取支聯會成立以來的資料,彭耀鴻笑言鄒幸彤當年只是小孩,警方無基礎索取國安法生效前已存在的資料。彭又指刑事案被告有權挑戰通知書效力,若只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或要承擔敗訴訟費。

控方稱懷疑具基礎 包括傳聞消息來源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回應稱,實施細則旨在打擊外國勢力和預防危害國安罪行,若警方合理懷疑某組織為外國代理人,可索取資料助查,此舉符合立法原意,不涉侵犯權利。針對PII資料,張稱警方懷疑支聯會為代理人具一定基礎,「包括傳聞消息來源、匿名渠道等,至少符合警務處長的調查範圍」。

張舉能關注,被告要就PII資料抗辯,猶如「不可能的任務」。張卓勤稱,3名被告不是支聯會局外人,應知悉和支聯會往來的外國組織,惟控方不會確認PII資料是否存在於公共領域。張卓勤又指,若被告有意挑戰警方通知書合法性,要提出司法覆核。常任法官李義表示,若被告只能以司法覆核挑戰,情况令人震驚。終院聽畢陳辭,擇日裁決。

【案件編號:FACC 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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