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會「終局決定」 立會法律顧問關注約制終院權力
文章日期:2025年1月8日
【明報專訊】規管關鍵基礎設施的草案提出設上訴機制,容許營運者就當局決定上訴,草案建議成立的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屬終局決定(final)。立法會法律顧問致函政府要求當局釐清此條款,指相關權力似乎約制終審法院終審權,詢問此安排能否符合過去法庭案例。
保安局:會否被覆核按法律處理
法律顧問在信中引用終院於2010年的「莫乃光訴譚偉豪案」。案中裁定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呈請「最終決定條文」違憲及無效,政府翌年修例。本報早前向保安局查詢,上訴委員會決定是否可被司法覆核;局方回覆稱,終局決定是其他條例中常見做法,「有關決定會否被司法覆核將根據法律處理」。
無手令可入處所 局方:限極端情况
草案同時容許在緊急情况、營運者不願配合、取得手令非切實可行下,獲關鍵基建專員授權人員可在無法庭手令下,緊急進入任何處所,搜查相關涉案關鍵電腦系統的文件。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及,有關權力可能影響《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下個人及法人免受非法搜查及非法侵入的權利,要求釐清權力是否與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一致。
保安局副秘書長王秀慧昨強調,緊急進入處所的權力屬極端情况,例如午夜未必找到當值裁判官、電腦系統保安事故也很緊急,就需運用相關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