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雄證券被證監罰300萬 涉保薦人缺失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28日

【明報專訊】 證監會向長雄證券作出譴責及罰款300萬元,因長雄證券在海岸股份於2016年於創業板上市申請當中,沒有履行擔任獨家保薦人的職責,違反《操守準則》規定。

大凌:長雄接納證監結論

證監會稱,作出有關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有需要向業界及市場傳遞強烈信息,表明保薦人的缺失不容姑息,原應罰款1350萬元,但考慮到長雄證券財務狀况及表現合作,故降低罰款金額約77.8%。

大凌集團(0211)指出,附屬公司長雄證券接納證監會的結論及批評,預計罰款不會對財務狀况構成重大影響,並將繼續優先考慮撥出適當資源,以確保遵守對業務及營運有重大影響之法規。

未做妥善盡職審查

證監會指出,海岸股份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海岸集團)當時以新加坡為基地的船舶租賃服務供應商,調查發現長雄證券沒有對海岸附屬公司與海岸集團一名主要客戶之間訂立的業務安排所涉重大事宜,做妥善的盡職審查、沒有在書面文件中向聯交所披露有關該客戶已知重大事宜,以及沒有確保申請版本所載資料的完整性。

有關事宜涉於2014年1月,海岸附屬公司改變業務模式,從向海岸其中一名關連人士出租船舶,改為向該名屬於獨立第三方的主要客戶出租船舶。該客戶利用船舶向包括海岸另一名關連人士作為客戶提供加油服務。有關租賃安排佔海岸集團在2015至2017年度收益超過50%,且屬於海岸上市申請業績紀錄期間。儘管長雄證券在呈交首次申請前已知悉該客戶欠缺新加坡海事規例所需加油作業牌照,可能違反當地法律,但沒有嚴謹評估訂立該安排理據,亦沒有對租賃安排運作及對視作關連交易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