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單位5僭建物 兩業主不清拆罰款22萬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21日
【明報專訊】屋宇署表示,兩名業主因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逾22萬元。
屋宇署昨指,個案涉及大埔大榮里一幢商住大廈3個單位的平台上的5個僭建物,面積介乎5.5至8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事先無獲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署方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無履行清拆令,被屋宇署檢控,本月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222,920元。其中一名擁有兩個單位的業主被罰款153,280元,當中113,28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罰款;另一業主被罰款69,640元,當中56,64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罰款。
屋宇署表示,僭建物可致嚴重後果,業主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未有遵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