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熱搜:社會暴力案頻 穗設調解委會「拆彈」 學者憂「卸膊」調解員 稱化解矛盾各方有責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明報專訊】內地接連發生多宗「報復社會」的無差別嚴重暴力事件,響起地方管治警號。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廣州市政府起草的《廣州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下稱《條例》)上月再公開徵求意見,擬本月提交人大第三次立法審議並表決。《條例》提出多方面多途徑預防及化解糾紛,包括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人民調解員專門為社會矛盾「拆彈」。

明報記者 陳子凌

動員社會組織 加強心理服務

早在今年3月廣州市司法局便牽頭起草《條例》,就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部門職責、預防、化解、銜接和保障等方面提出規定,以加強風險防控,嚴防發生極端案件。《條例》共6章40條,在預防矛盾方面提出全方位防控,包括市、區政府及各部門均須加強風險源頭防控,完善矛盾糾紛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定期分析矛盾糾紛研判、發布風險提示;村鎮及居委會則組織社會工作者、法律顧問、志願者、「廣州街坊」等做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條例》同時提出動員工會、婦聯、工商聯、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按各自領域參與矛盾預防和化解。《條例》也特別提到衛生健康部門須加強建設社會心理服務體系,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要建立健全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機制,並按需要配備心理輔導員,為職工和服務對象提供心理輔導,緩和情緒,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安排具專業特長及群眾認可者擔任

對於化解矛盾的工作,《條例》指出產生糾紛的雙方可以依法選擇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多種途徑處理矛盾,負責協調的單位部門人員,要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有利於修復關係的途徑化解糾紛。為進一步細化及保證化解矛盾工作落實執行,《條例》提出在勞動、交通、醫療、環境、婚姻家庭、物業服務等領域推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况,設立城中村改造人民調解委員會,可在特定區域和特定行業、專業領域設立調解工作室,安排受群眾認可、有專業特長的人民調解員做調解工作。

糾紛或激化升級 須及時報告

為確保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的工作質量,《條例》提到司法部門須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管理制度,規範調解行為,加強對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動態監督,並會同財政等部門完善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及調解員補貼和激勵制度。司法部門、法院、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也應按照規定,加強對調解員的專業及法務培訓,組織調解員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法律職業資格等考試。調解組織要就調解員等級做評定工作,加強對調解工作的行業自律監督。此外,《條例》特別指出要給予調解員安全保障,要求調解組織按規定為調解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加強對調解員的人身保護和心理健康服務。

對於矛盾情况較嚴重的糾紛,《條例》明確指出行政部門要主動調解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甚至可能會引起治安、刑事或群體事件時,要及時向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另外,對於經調解組織達成的調解協議,法院應及時確認協議的法律效力,並保障協議執行。

學者:倘調解員現矛盾 找調解員調解?

有不願具名的內地學者指出,接連發生社會暴力事件後,多個地方就社會矛盾情况展開排查及預防,但很多社會矛盾礙於當事人不願向外人透露,或涉及敏感私隱難以啟齒,並非可以一下子「查出來」。此外,市民之間,或市民與企業、政府之間有矛盾,政府部門、街區組織、執法人員本來就有責任及義務調解,法院亦有責任執行調解結果。他擔心設置調解員會變相將化解矛盾的壓力和責任推到調解員身上,萬一調解員也產生矛盾,「到時是否要找調解員『調解』調解員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