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賞港司法」 內地漢庭審拍攝罰款2000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明報專訊】68歲持雙程證男子到高院旁聽一宗案件時,偷錄法官、律師及被告的影像,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被判罰款2000元。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下稱因欣賞香港司法制度專業,拍下涉案照片及片段。
被告陳克利(68歲,報稱無業)被控今年10月14日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5樓7庭,在法庭拍攝法官,或在該法庭進行的民事或刑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任何照片。
根據控方案情,案發下午2時許該法庭正審理一宗案件,保安員發現坐在公眾席的被告手持電話拍攝,在庭外將他截停,在被告同意下翻查其電話,發現攝錄了一段24秒庭內片段,內有法官、律師及被告,以及5張遺產承辦處和競委會的相片。
被告當日下午4時被捕,初步警誡下稱因「來得晚了」,沒看到門口有禁止拍攝的提示字句,其後又說因欣賞香港司法制度的專業而拍攝,他只是跟着其他旁聽人士,隨意進入涉案法庭。
【案件編號:ESCC 26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