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正聲:終院同志案裁決 維持異性婚姻權利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8日
【明報文章】終審法院日前裁決3宗司法覆核案件,裁定在現行房屋政策及繼承遺產安排下,排除同性配偶的做法屬非法歧視和違憲。裁決一出,有平權組織隨即要求政府盡快按去年終院在另一宗案件中的指令,公布有關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方案,更認為應直接更改法例中的婚姻定義。筆者認為爭取同性配偶權利,跟容許他們有婚姻權利完全是兩回事,社會不應過度解讀甚或曲解法院裁決。
法庭表明僅異性婚姻權受憲法保障
終院日前的裁決,確立合資格同性配偶可依法申請公屋、入住居屋,以及在配偶一方未立遺囑情况下,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財產。政府在終院作出裁決後表示尊重終院裁決,又表明會仔細研究判辭,並徵詢律政司意見,以決定適當跟進行動。
香港是法治社會,對於終院的決定,必須尊重。既然終院裁定現行政策就同性配偶遺產繼承及配屋權的安排屬違憲,那麼政府相關部門便有責任調整和修訂政策,以符合法院要求。
至於平權組織要求政府更改法例的婚姻定義,其實是變相容許同性伴侶在港註冊結婚。公眾必須清楚明白:這絕不是終院的要求,任何人都不應曲解法院裁決。有關同性婚姻的討論,在去年終院另一宗司法覆核案件中,法庭已清楚表明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3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條第二款所受憲法保障及保證的婚姻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相關論點在終院最新裁決中再次被提及:法院重申根據基本法第37條規定,唯有異性伴侶方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並因而獲得婚姻的法律地位。
政府正研究同性婚姻「替代框架」
換句話說,即使同性配偶按終院最新裁決擁有遺產繼承配屋權,但法庭同時確立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包括基本法、人權法案和《婚姻條例》,同性伴侶在港並不擁有註冊結婚的權利。終院在去年裁決中裁定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並訂明因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所衍生的適當權利和責任。終院當時更指示,其判決由最終命令頒布日期(即去年10月27日)起計,暫緩兩年生效。
關於訂立「替代框架」的進度,負責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曾於今年5月在立法會書面答覆中解釋,指由於有關議題複雜且涉及層面廣泛,政府正按法庭相關判決及時間表,與律政司及相關政策局就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相關機制、承認門檻、準則、條件、如何有效防止替代框架被濫用等,以及其衍生的相關權利和責任,包括「核心權利」和「附加權利」等,進行詳細研究和落實部署。曾國衞表示,有關工作正積極進行中,當有具體建議時便會適時徵詢立法會意見。
本港法律制度完善,司法獨立一直得到社會各界尊重和保護,所有司法人員都能根據法律和普通法原則去獨立裁決,不受任何干預。就海外結婚同性伴侶的權利,各界在尊重和配合法院裁決時,亦絕不應過度解讀,甚至刻意扭曲法院裁決或指令,藉此要求政府立即修訂法例的婚姻定義。對終院決定的正確了解和解讀,既是對法治的尊重,亦是對社會不同持份者的尊重。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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