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案涉製炸彈單位 首被告認進出124次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8日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於2020年初新冠病毒傳入本港期間涉製造或策劃3次爆炸,昨於高院第五天審訊。多名被告被指曾在大角嘴一單位製造炸彈,控方昨讀出多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首被告確認進出單位多達124次,在屋內逗留共接近534小時。控方庭上又展示一箱空玻璃樽、10多個全新電路板、炸藥材料硝酸鉀和TATP作證,預料今起傳召證人作供。

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牽涉當年1月明愛醫院及2月羅湖港鐵站的爆炸,亦打算3月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於周梓樂悼念活動引爆炸彈,7人同意上述3個地點依次屬於「訂明標的」基建設施、公共運輸系統及公用場所。

另兩被告逗留逾10小時

控方前日完成開案陳辭指何卓為和李嘉濱租用大角嘴宏創方5樓和10樓單位,用來烹煮炸藥及利用電路板製作炸彈,閉路電視拍攝到多名被告出入單位,李嘉濱曾穿著「I love HK」T恤購買煎鍋,他們準備「變身易容」後趁悼念時行動。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何卓為在兩個單位逗留共接近534小時,李嘉濱和吳子樂逗留約13及11小時,張琸淇逗留兩小時多,而何培欣只進入其中一個單位及留了近20小時。

控方引述,辯方不爭議李嘉濱住所內有「I love HK」T恤,吳子樂管有科大學生證,張家俊私家車上搜出避孕套及電路板,楊怡斯家中有美國國旗及光時旗幟。控方庭上向陪審團展示一箱49個空玻璃樽、17個全新未開封的電路板、驗出李嘉濱指紋的煲蓋、電子磅、電磁爐、兩頂假髮、兩包假鬍鬚、防毒面具、頭盔、V煞面具、木製盾牌和煙花。

住所搜出衣服 案發衣著脗合

涉虛報住在西營盤梅芳街某大廈一樓的李嘉濱另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李確認曾租住一樓,之後遷往二樓,一樓單位轉租予日本男子。李被捕後,警方到一樓單位搜屋及檢取魚生刀,日本男子事後發現遺失魚生刀。

【案件編號:HCCC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