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例第二案 控:被告將軍澳踩線 商炸彈加釘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7日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於2020年初新冠病毒傳入本港時涉製造或策劃3次爆炸,昨於高院進入第四天審訊。控方開案陳辭續稱,其中7人擬在悼念周梓樂的日子設壇立碑並引爆炸彈,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次被告偕同他人於事前一晚到將軍澳「踩線」,他們疑討論在炸彈添加絲帽及釘。控方另指警方搜出共約1000公斤硝酸鉀,庭上由3名警員抬起一包至少30公斤的硝酸鉀,法官陳仲衡見狀問「安全㗎可?」
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
次被告稱40米內殺傷力如子彈
控方繼續開案陳辭指,首7名被告計劃當年3月8日晚上悼念周梓樂時,在尚德停車場外十字路口擺放炸彈,李嘉濱與非本案被告的男子鄒家揚於行動前夕駕車到場觀察。庭上播放行車紀錄儀片段,兩把男聲談及要看附近是否有路障。控方指,李曾說自己「仲諗緊加唔加絲帽,或者加螺絲先」,鄒回應「思路好吖,我仲想叫你釘電線嗰啲馬仔釘」,李說「40米內嘅人中到嘅話等於中子彈」,鄒稱「清場呢個動作真係要好小心」。
其間鄒家揚提起翌日行事裝束,並問李嘉濱有無預計「開完香檳之後可能啲狗癲」,鄒再問李是否打算把一袋物品放在貨車斗尾下,李確認指它重30公斤。鄒除關注李會否發文警告「死popo」,又笑稱「有乜嘢安心過坐自己手足架車」、「社運界真係騙徒居多」。控方強調,鄒於車上提到給電批予鄒,與Telegram信息一致,上述行動不單止對警方造成傷害,更會傷及聚集在停車場外的約200名市民。
3月7日晚,李嘉濱與鄒家揚同被警員截停拘捕,李在警誡下表示被人以性命要脅他放炸彈,李承認片段中的男聲是他,另為隱瞞家中爆炸物而虛報住址。其餘7名被告同晚被捕,當中5人有警誡供辭(見表)。吳子樂稱爆炸行動目的是逼醫護罷工,張家俊管有自製墓碑設計圖及《即興彈藥手冊》,周皓文住所儲存可製炸彈的氧化鋁粉等物。控方又指,警方搜出經改裝注入汽油的滅火器,並展示向陪審團硝酸鉀。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