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向曾受查人借錢 其他控罪索律政意見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3日
【明報專訊】一名時任警員涉嫌未經許可向一名曾經在警方案件中接受他調查的人借貸1.5萬元,事後被廉署起訴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再訊,以待控方就本案其他控罪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其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外出。
被告麥國雄(49歲)案發時為警員,現在報稱待業。控罪指被告身為訂明人員,即香港警務處的警員,於2022年11月29日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吳曉雲接受利益,即接受一筆1.5萬元的貸款。
【案件編號:ESCC309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