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六四被指違口罩令罪脫 官:警作供迴避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明報專訊】2021年6月4日一名婦人在坑口被警方截停,涉沒妥善佩戴口罩,遭票控其時仍然生效的「口罩令」。經審訊後,婦人昨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罪脫。裁判官表示,兩名警員可能曾將事發過程錄影,卻「巧合」地出庭供稱隨身攝錄機尚未啟動,法庭百思不得其解。裁判官認為警員作供迴避,有事未向法庭披露。
被告鄭潔嫦被控於2021年6月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坑口常寧路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的公眾地方無佩戴口罩。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決時稱,對於女警鄧悅庭和督察鍾家傑的證供有保留,控方未能舉證被告無戴口罩,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對鄧悅庭和鍾家傑是否同一時間截停被告有保留,片段顯示鍾多次警告被告,不見鄧身影,且鄧供稱被告拉下口罩近5秒,鍾則表示被告無戴好口罩8至10分鐘。裁判官認為說法差異太大,不能安心接納。
兩警說法「差異大」
稱沒拍下案發經過
裁判官提及,鍾供稱被告拒與警方合作、四處奔跑,惟鄧作供時無提及此事,片段亦不見被告跑來跑去。裁判官又指,鄧在警員記事冊寫下開啟隨身攝錄機的時間,鍾的記事冊亦有相似紀錄,惟二人「巧合」作供聲稱沒有錄下案發經過,攝錄機處於備用狀態。
裁判官認為,鄧和鍾極可能曾啟用隨身攝錄機,所以記事冊有類似陳述,而辯方片段顯示鍾的攝錄機由黑屏變為有畫面,唯一推論是曾用攝錄機,「唔知咩原因,片段無呈上法庭」。裁判官表示難以接受事件,但不深究原因;由於法庭對警員證人口供有保留,控方未能舉證,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KTFS 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