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初選11被告有悔意 懲教:考慮實况定早釋否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明報專訊】民主派初選案45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周二(19日)被判囚4年兩個月至10年。法官判辭提及11名被告有真誠悔意,稱有關當局考慮減刑獲釋與否,會考慮這一點。本報向懲教署查詢被點名的11人會否提早獲釋,懲教署回覆,在決定提早釋放個別囚犯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署長會考慮個案實際情况及相關資料和因素,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公平公正處理。
《基本法》23條立法後,涉國安囚犯須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安」才可提早減刑釋放。初選案法官在判辭結尾部分,點名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郭家麒、吳敏兒、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和王百羽表現真誠悔意,有關部門衡量減刑會納入考慮。
懲教署回覆稱,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屬嚴重罪行,須依法制止和懲治,囚犯並沒獲得提早釋放權利,被法庭判處在監獄服刑,理應要服滿所判刑期才可出獄。
署方表示,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後的《監獄規則》等,就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囚犯,加入條文訂明除非懲教署長信納給予該囚犯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得減刑,或其個案不得轉介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或覆核其刑罰;懲教署長一直按既定機制處理個案。
至今有否國安犯早釋? 署方:不披露免損保安
至於目前有否國安囚犯獲提早釋放或減刑,署方稱披露有關資料會令維護國安工作及羈留設施或監獄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不會提供相關資料。
【案件編號:HCCC 69、70/22】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