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集結罪脫遭上訴 律政司:原審誤判被告目的異示威者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1日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理大外多人聲援學生,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兩年前受審後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陳述提上訴。上訴庭昨開庭審理,律政司一方稱,原審法官裁定羅健熙在場不可能未經計算,或為囤積政治本錢,塑造與示威者同一陣線形象,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考慮羅懷有額外目的,與示威者共同目的未必完全相同。同案記者涉攜雷射筆及萬用鉗,裁定在公眾地方藏武罪成提上訴。上訴庭將擇日判決。

兩宗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首案答辯人為羅健熙(案發36歲,下同)。律政司一方爭議,原審法官練錦鴻錯誤應用盧建民案及蔡健瑜案,錯誤考慮羅具有額外目的而裁定羅無罪。律政司一方又指,練官裁定羅健熙當日清早先後在康達徑及科學廣場的警方封鎖線前出現,涉案片段顯示有人築起傘陣,警方發射胡椒球彈,羅在場流連逾40分鐘,並且明知他人抗拒警方執法,基於以上因素可推論他在場鼓勵示威者。

羅方:有合理懷疑 參與集結非唯一推論

代表羅健熙的大律師沈士文稱,練官裁決時援引案例並無錯誤考慮額外目的,羅健熙確有合理懷疑,他沒穿黑衣、無裝備,且可能有其政治議程,故羅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不是唯一合理推論。沈引述,練官提過有人若為了個人利益而逗留現場,包括囤積政治資本或滿足好奇心,其道德操守令人懷疑,但沒其他環境證據之下不足以證明該人參與非法集結,「(羅的)私心亦不足為鑑」。沈力陳,上述的可能不是結論。

次案上訴申請人鄧卓儒(26歲)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已刑滿獲釋。申請方稱,鄧沒被控非法集結,他有台灣傳媒機構發出的採訪證明書。法官潘敏琦質疑,不排除鄧是記者,同時也有參與集結的行為。申請方爭議,練官無恰當考慮鄧的作供解釋。

【案件編號:CACC 217、177/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