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串謀 官:刑期分級非完全適用 黎智英案同涉串謀 陳弘毅:初選案有參考作用,控方可上訴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明報專訊】高院原訟庭法官昨日裁定,初選案涉及串謀顛覆政權罪,《港區國安法》顛覆罪的刑期分級制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正審訊的黎智英案同樣涉及串謀控罪,未知會否應用國安法刑期分級制。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表示,初選案對其他串謀控罪的國安案有參考作用,但控方可就此上訴。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稱對初選案法官解讀感驚訝,指策劃顛覆政權即屬犯罪,串謀罪行應可套用國安法分級,屆時上訴可爭拗。

《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分成三級判刑,案例確立刑期上下限具強制性。本案控辯雙方提出不少法律爭議,例如辯方認為案件控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而非國安罪行,不應直接套用國安法刑期分級制。法官昨在判辭表示,考慮串謀罪立法歷史和案例後,裁定國安法分級雖有參考價值,不應完全套用本案(should not be strictly applicable)。

法官認為,國安法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互補,法庭審視法律爭議時,可套用本地的判刑原則。法官引述「呂世瑜案」和「馬俊文案」稱,法庭界定國安案件情節輕重,普通法原則仍然有效;法庭應考慮被告行為、牽涉潛在風險和實質後果等,而不是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案例。

官:「61萬市民不認為」計劃注定失敗

辯方求情時強調民主派立會過半不會實現,初選謀劃難以成功,法官明言不接納說法。法官指兩名「首要分子」對初選非常樂觀,組織者甚至付出時間金錢舉辦選舉論壇、協調會議和記招等,各大政黨開會討論選舉開支和競選策略,獨立參選人則招募義工助選、精心設計口號等,各人都盼望初選成功。

法官特別提及,吳政亨為「三投三不投」斥資賣廣告,若非新冠疫情導致立法會選舉押後,謀劃「並非注定失敗」。法官稱,初選一連兩日全港投票,當時無人說初選只是學術活動又或計劃無可能成真,「61萬普通市民不這樣認為」。

控方促參考23條串謀條文 官:作用不大

至於法庭應否考慮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法官稱控罪從2020年7月1日開始,不過法庭絕對可以審視串謀協議訂立前的情况,以評估串謀規模。此外,控方早前要求法庭參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有關串謀干犯國安法的條文,釐清《港區國安法》有關刑期的立法原意。法官表示前者由本港立法會今年3月通過,後者是全國人大2020年頒布的全國性法律,兩套法律地位不同,前者對初選案作用不大。

江樂士:串謀無異「策劃」應同等處理

湯家驊:黎案「或傷國家」應彈性審視分級

初選案是首宗引發國安法刑期分級爭議的串謀顛覆案,近期另一涉及串謀罪的國安案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黎智英案。江樂士表示,國安法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若被告和他人共謀犯案,無異於策劃顛覆。他認為法官應以同樣方式對待串謀犯罪和實質罪行,並直接考慮共謀者所屬的國安法刑期級別,然後判刑。惟他稱個別法官或有不同意見,初選案未必影響黎案。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黎智英案關乎國際關係,或「直接傷害到國家」,跟涉及顛覆政府的本案有別,認為法庭要視乎案情「彈性」審視國安法分級制之應用。陳弘毅則認為初選案對其他串謀控罪的國安案有參考作用,但控方可能就法律觀點上訴,要看上級法庭是否認同原訟庭觀點。

明報記者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