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少女性交利誘不指證 兩警認妨司法囚14月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明報專訊】兩名男警涉先後與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並在候訊期間以10萬元換取事主不作供,昨在區域法院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14個月,兩被告原各自面臨的煽惑猥褻罪和非法性交罪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案情透露,事主曾在一通電話假裝同意收取10萬元,換取不指證其中一被告,惟事主當時把通話錄音;最終該錄音被呈交警方。
同稱非主腦 官斥令警隊蒙羞
本案兩名被告為姚燕武(29歲)及吳星熠(28歲)。代表姚燕武的大律師陳嘉軒求情稱,姚不是本案主腦,只是X和吳星熠之間的「傳聲人」,又說被告沒在工作期間揑造證據,故量刑應比涉及相關元素的「八警案」低。代表吳星熠的大律師李百秋指出,吳亦非本案主腦,稱「根本成件事都係D1(第一被告姚燕武)引起嘅」,批評姚身為警員,理應知道被落案起訴後不能接觸X。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出,本案控罪性質嚴重,被告姚燕武更違反法庭命令接觸X,「嚴重侵害司法公正」。李官續稱,警方職責包括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和撲滅罪行,惟兩名被告不但沒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試法,並企圖掩蓋原罪,行為令警隊蒙羞。李官另以兩名被告非單獨行事為加刑因素,決定以監禁21個月為量刑起點,同時因應他們認罪減刑至監禁14個月。
案情指出,2023年12月15日即兩被告被起訴煽惑猥褻和非法性交後,事主X致電姚燕武,稱仍喜歡對方,而且是自願跟他發生性行為,表明不會在案中指證姚。在該通話尾聲,姚燕武代表吳星熠提出以10萬元換取X不指證吳,但X拒絕。
10萬元收買 事主錄音舉報
同月23日下午3時許,X向姚燕武改稱對收錢換取不作證的提議感興趣,於是姚向吳星熠轉達X的說法。當時吳回應稱害怕跟X直接溝通,問姚可否協助,最終姚同意。同日下午4時許,X透過電話向姚燕武假裝願意收取10萬元,換取不指證吳星熠,至翌日有人就事件報案,上述電話錄音被交予警方。最終姚燕武在同月29日被捕,在警誡下稱「我當時都係衝口而出先至咁講,都係諗住幫吓阿星(吳星熠)」。
煽惑猥褻非法性交存檔不起訴
翻查資料,姚燕武起初被控「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及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吳星熠原被控「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製作色情物品」及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後控方撤回兩名被告各3項控罪,同時加控兩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最終姚燕武及吳星熠均承認妨礙司法,分別面臨的煽惑猥褻罪和非法性交罪獲准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件編號:DCCC 917-8/22、6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