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早前看到一單新聞,廣州有飼主於寵物店「領養」了兩隻貓及簽下要在該寵物店連續消費10個月的《領養協議》,後來因為兩隻貓的健康出問題而鬧上法庭,飼主要求解除協議及退還已支付款項和醫療費等,寵物店則反訴飼主未依協議消費,索賠違約金。雖然最後法院裁決駁回雙方全部訴訟請求,但特別提及類似的《領養協議》其實是買賣合同關係,且屬於綑綁式消費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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