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暫停載客」牌無冚旗關燈 高院裁的士「候客」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6日
【明報專訊】一輛未「冚旗」兼亮起車頂「TAXI」燈號之的士,前年駛經中環被懷疑拒載,被在場輔警截查,其間警方發現車內無展示的士司機證,司機最終被裁定候客時無展示的士司機證罪成。司機早前提出上訴,重申案發時有在擋風玻璃展示「暫停載客」字牌,以示並非候客;高院法官認為,只要以任何標認或信號顯示車輛可供租用,便屬停車候客,若上訴人打算停止載客,應「冚旗」及關掉車頂燈,昨日下令駁回上訴。
上訴人陳章培被控前年5月21日晚上在威靈頓街駕駛的士停車候客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證件架展示的士司機證,違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原審裁判官早前指,若上訴人案發時不打算接客,理應關掉車頂「TAXI」燈號、「冚旗」,並以「暫停載客」字牌覆蓋指示器,遂推論上訴人當時正在候客,基於上訴人未有在車內展示的士司機證,裁定他罪成。
無展司機證罪成 上訴駁回
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質疑原審官沒考慮他有在車頭擋風玻璃清晰展示「暫停載客」字牌。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昨頒判辭稱,車輛只要展示任何標認或信號顯示可供租用,已符合法例「停車候客」的定義;若上訴人打算暫停載客,應「冚旗」及關掉車頂燈。姚官認為原審官裁斷正確,加上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