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612基金案16律師投訴 全數收信不交審裁團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5日

【明報專訊】本報昨日報道,因涉「612人道支援基金」遭投訴的律師近日陸續收到律師會通知調查結果,會方發出指責書或遺憾信,未見轉介律師紀律審裁團。律師會昨日確認已全數完成調查16宗投訴,已向被投訴律師發出警告信件或結案信件。換言之,涉事律師收到書面警告處分,不會轉交可致撤銷執業資格的紀律程序。

大律師公會今年初裁定,涉612基金遭投訴的38名大律師投訴不成立,調查終止。

律師會會長湯文龍昨日表示,律師會已完成調查所有16宗投訴,並根據轄下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批核的調查結果,向被投訴律師發出指責書、遺憾信及「良好執業」勸喻信。他提醒,由於所有專業操守調查均屬保密,律師會不會評論個別個案,而在不透露投訴內容的前提下概述投訴調查結果。

湯文龍:曾索獨立法律意見

湯文龍表示,律師會在發給涉事律師的信中指出,相關被投訴律師接受未經《社團條例》註冊的612基金款項,危及或損害律師正直品格,以及律師專業的名譽,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相關規例。

除了按機制委派調查委員會審理投訴及給予被投訴律師答辯機會,湯文龍透露,律師會在某些法律觀點上曾索取獨立的法律意見。他表示,相關律師如對調查結果有異議,可書面要求律師會理事會轄下的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覆核調查決定。

根據程序,若兩個法律專業團體未將投訴轉介大律師或律師紀律審裁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應投訴人或主動轉介給相應的紀律審裁團。據悉,先前大律師公會完成調查後,警方國安處未有提出申請。本報日前向警方查詢會否提出高院首席法官介入,警方未正面回應。

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說,相信律師會已參考過往同類案件,平衡公眾利益而決定處分。林指出,指責書及遺憾信基本上分別不大,但兩者算是紀律處分,舉例倘律師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申請執業,可能需申請信譽良好執業證書,律師會則須披露相關處分。他重申,律師收取款項時應做盡職審查審視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