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水節3男射警員記者囚28日 官:要護公職人員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日

【明報專訊】3名男子於九龍城潑水節向警員及無綫電視記者射水,受審後襲警及普通襲擊共6罪成立,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提到本案特別於在慶祝活動發生,裁判官陳志輝稱,事主在眾目睽睽下遭近距離射水,無受傷但感不舒服,法庭強調要保護公職人員,判3人各囚28天。

被告為的士司機曾維誠(27歲)、餐廳服務員葉嘉健(28歲)及紮鐵工人袁子健(32歲),同被控去年4月9日在城南道襲擊3名警員及兩名記者;曾、袁被控襲擊一名攝影師。

求情稱非動盪時期 無致傷

辯方求情稱,曾維誠在基層家庭長大,中四後修讀中華廚藝學院及毅進課程,他並非存心激怒冒犯警員和記者,只為YouTube頻道拍片,現不再經營頻道。辯方又稱,感化官認為葉嘉健態度合作,不會用玩樂做藉口掩飾;袁子健直認「玩到過咗龍」,以為肢體接觸才構成襲擊。

辯方強調,本案有別於大規模暴力衝突,不是在遊行集結拒捕,當時亦非處於動盪的社會背景;相比起區諾軒大聲公襲警案,被告沒以粗言挑釁使氣氛緊張。辯方稱,被告行為不會鼓勵他人跟隨,極其量導致氣氛高漲,水槍亦無造成傷勢,且過往沒案例在慶祝場合施襲。

陳官判刑指出,不受爭議的是本案非在動盪時發生,被告追上警員及記者射水,各證人沒明顯實際傷勢,但他們眼鼻遭近距離射水,感到不舒服、有一定痛楚,法庭強調要令公職人員受保護和尊重。

陳官引述法庭所索取的報告稱,被告適宜履行社服令,不過即使案發在特別日子,就襲警罪等須判監,考慮到本案不涉暴動、拒捕及或對抗,就每項襲警及普通襲擊罪以28天和14天為量刑起點,因應量刑整體性和事發經過時段,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KCCC 26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