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打擊廢車棄街 隔兩年不續牌銷牌可囚
文章日期:2024年10月29日

【明報專訊】運輸及物流局提出修例,規管車主不續牌棄置車輛行為。修例提出,車主如在運輸署發出未有續牌通知書後3個月內,未再為車輛領牌或取消登記,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再犯每次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車主亦會被「釘牌」,被拒絕發出駕駛執照或續期。修例暫定明年第四季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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