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釋放緩衝資本吸虧損 銀行可續借貸
文章日期:2024年10月19日

【明報專訊】逆周期緩衝資本(CCyB)為《巴塞爾協定三》監管資本架構的一部分,為應對信貸增長過度時,系統性風險顯著增加,而積存額外資本的機制。當信貸周期逆轉後,有關緩衝資本可被「釋放」來吸收虧損,使銀行體系於隨後的下行周期,仍可繼續提供借款。CCyB規定以認可機構風險加權資產的百分比來顯示,並須以即就吸收虧損而言最優質的監管資本「普通股權一級資本」來滿足。

CCyB規定以延展認可機構防護緩衝資本的方式實施,一旦認可機構的普通股權一級資本比率降至緩衝資本的延展範圍內,仍不會違反持續認可資格的準則,但倘若認可機構未能符合延展緩衝資本規定,則在盈利分派上受到限制。《巴塞爾協定三》訂明由2016年1月1日起實施CCyB,金管局相應修訂了《銀行業(資本)規則》加入CCyB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