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水節襲擊案3男罪成 官:超越可接受行為標準
文章日期:2024年10月17日

【明報專訊】3名男子涉於九龍城潑水節向警員及無綫電視記者射水,受審後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及普通襲擊共6罪罪成。裁判官陳志輝稱,沒忽視潑水或真是給予他人祝福,但被告超越潑水節可接受的行為標準,跟隨別人及射到事主眼鼻是懷有犯罪目的並一同行事,屬蓄意射水施加非法武力,「非嬉戲玩吓」。被告須還押至11月1日判刑,以候索閱背景及社服令報告,陳官明言一般會判監。

指蓄意非嬉戲 還押候判

被告分別為的士司機曾維誠(26歲)、文員葉嘉健(26歲)及紮鐵工人袁子健(32歲),同被控於去年4月9日在城南道襲擊3名警員及兩名記者;曾、袁被控襲擊一名攝影師。陳官信納各事主作供指遭被告們射水,攝影師亦被肘撞肩膊。辯方爭議被告行為是否令事主憂慮人身安全受威脅。

對於唯一自辯的袁子健供稱不知記者當時在工作,陳官反駁指袁提到向鏡頭射水可加強拍攝效果,知道他們拍攝。對於袁自辯稱他手持的水槍一時射出水柱、一時射出水霧,但在錄影會面說水槍無水出,陳官在裁決時認為他沒道出事實真相。另外,袁稱他在IVE畢業,以為記者雨衣的「PRESS(記者)」字樣是「PASS(及格)」,陳官稱難以想像袁不懂這個字,因其不合理而拒納證供。

陳官續說,3名軍裝輔警明顯不是參與者,即使他們臉上有白色粉末、頸掛花圈,亦只在場當值,他們沒拿水槍等玩樂。陳官表示,當時有輔警舉手示意阻止射水,並擔心對方不友善及引來仿效而走開,仍遭被告追上;輔警沒即時匯報可能是不了解法律;至於記者用手擋格及「擰歪面」,可見不願被射水。

【案件編號:KCCC 26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