哮喘童餵藥後亡 母保釋 律師:倘藥來歷不明 或屬疏忽照顧
文章日期:2024年10月1日

【明報專訊】土瓜灣4歲男童前日在寓所懷疑誤服藥物後暈倒,送院不治,其37歲母親涉「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被捕,昨獲准保釋候查,10月上旬須向警方報到。有執業律師表示,若家長向孩童提供不明來歷的藥物,即使出於好意,亦有可能落入「疏忽照顧」的定義。

據悉,男童前日上午哮喘病發,母親向他餵服從內地帶返港、未經醫學處方的抗生素和化痰藥,男童其後昏迷送院,同晚不治。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說,疏忽照顧有客觀準則,並引述法庭案例分析兩項重要控罪元素,其中就「故意(wilfully)」忽略的犯罪意圖,案例顯示若明知該兒童得不到醫療護理可令健康受損,而蓄意不提供醫療護理,或不理會該兒童需否得到醫療護理而不提供,則可構成「故意」;另一是忽略「相當可能(likely)」導致該兒童受到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而「相當可能」涵蓋大範圍的可能性,但應撇除極度不可能的情况。

出於好意亦可構成疏忽照顧

倘購註冊藥 致死亦未必算

林志釉續稱,即使涉案母親出於好意並真心相信其餵服的藥物有用,若實際效果有落差,則須按標準客觀判辨提供有關藥物是否「做得不好、不稱職或做得不夠」,包括考慮孩童年齡、有否自我保護和照顧能力等,以及被指疏忽的行為是否有違常理。他說,若明知孩童有哮喘病歷,復發時未有向其提供原本處方的藥物,有可能牽涉疏忽。

林以孩童發燒為例,若家長向其餵服經合法途徑購入的註冊退燒藥,即使孩童最後因發燒背後隱疾而病情變差甚至死亡,由於香港具有完善藥物註冊和監管制度,故家長未必構成疏忽照顧;相反若家長向孩童提供來歷不明的藥品,則有可能墮入「相當可能」導致兒童受到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的定義。

衛生署藥物辦公室在網站提醒市民不要妄自購買藥物,有病最好是求醫,如買成藥須看清藥物標籤或說明書,部分病人對某類藥物會有過敏反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