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律師帶投訴信出獄 鄒家成囚3日 律師罰款1800求情稱或釘牌 官:對制度失信心僅「主觀」
文章日期:2024年8月15日

【明報專訊】於初選案被裁定罪成的鄒家成,去年還押期間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收押所。兩人經審訊同被裁定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昨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入獄3天,與另案刑期分期執行,女律師則罰款1800元。裁判官指若被告循正途寄出表格,理應能送達申訴專員,但鄒「一意孤行」、「明知故犯」,女律師則不智地協助他。鄒一方表明會就定罪和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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