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可申令限保釋者移動 未限續期次數 限見律師同須法庭准 可阻晤某狀某律所
文章日期:2024年3月9日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諮詢文件提出,因防範國家安全風險及外國干預,要加強案件的執法及調查權力,除可延長被捕者羈押時限至最多14日,昨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顯示,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獲保釋者指定地點居住或逗留3個月,可每次續期一個月,無提及申請次數上限。《草案》同時分別引入限見律師安排,有別於英國僅由警司批准,本港須經裁判官批准,但不止針對事務律師,律師行及大律師也涵蓋其中(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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