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再沒檢控期限 毋須證煽暴
文章日期:2024年3月9日

【明報專訊】23條立法保留近年屢捲法律爭議的煽動意圖罪,政府在昨公布的條例草案中無回應大律師公會及法律學者收窄煽動罪的建議,並明文列出控罪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或煽惑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過去《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須在犯罪行為6個月內檢控,由於修訂後的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一般沒有檢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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