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諮詢文件(二)
文章日期:2024年2月14日

【明報文章】23條立法諮詢文件全盤採納內地對國家機密的定義,涵蓋的範圍亦遠超於國防、外交和刑事偵訊等類別,而是擴闊至包括重大決策、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央和特區關係等。獲取或管有這些資料即屬違法,而公職人員透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即使內容並非機密,亦屬違法。文件暫未提及公眾利益可作為答辯理由,倘若法例不設公眾利益的答辯,日後媒體要監督政府濫權瀆職的行為便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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