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呂世瑜案
文章日期:2023年8月30日

【明報文章】終審法院在呂世瑜案中裁定,《國安法》規定的最低刑期為強制性,故即使被告認罪及有其他求情因素,法官亦不能判低於最低刑期的刑罰。《國安法》跟從內地的慣例,就犯罪的嚴重性定下不同框架,設有最低刑期,這有別於香港刑法的慣常做法,削減了法院在判刑時的酌情權。終審法院認為在判刑時,法院先要根據案情的嚴重性決定哪一個框架適用,然後酌情合適判刑,但不能低於該框架的最低刑期,唯一例外是當第33條適用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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