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改組中大校董會的修例,進入法案委員會階段,首次會議上,主席梁美芬決定只收集公眾書面意見,不召開公聽會,理由是「無法排除公聽會出現人身攻擊」。按這邏輯,大概日後立法會審議什麼具爭議的草案,都不大可能邀請市民到議事堂發言了。這不是很矛盾嗎?爭議愈大的事,愈應該讓公眾表達意見,尤其今次,議員明明說改組校董會是為了加強公眾監察中大。公眾的事,公眾不可講、只可寫,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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