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指明疾病」須報 5年無瞞報違例個案
文章日期:2023年5月7日
【明報專訊】《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訂明,駕駛執照持有人如得悉患有「指明疾病或傷殘」(見表2),須隨即通知運輸署。署方表示,過去5年共處理322宗自我申報患病或傷殘個案,其中10人證實患有「指明疾病」而被取消駕駛執照,未接獲瞞報違例個案。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認為現行機制難確保司機申報,署方長遠應更主動確保司機不論年齡均屬合適駕駛,否則健康要求形同虛設。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龍分會副主任杜燊棠說,職業司機如知悉自己有病仍駕駛,或會影響保險索賠,也增加自己風險,故大多不會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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