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府提出地區行政架構改制。翻查資料,「基層治理」概念在內地寫入《憲法》,列明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是實施基層民主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11條列明,村委主任、副主任及村委「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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