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鄒幸彤案
文章日期:2022年12月21日

【明報文章】侵犯人權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法例過於嚴苛,令人權受到不相稱的限制,或法例過於空泛,令人無所適從,在這情况下,法院要處理的是相關的法例是否合乎憲法的要求,這屬於制度性的合憲問題。但即使法例符合憲法,政府執行法例的手段仍然可以侵犯人權,這便屬於執行性的合憲問題。鄒幸彤案的重要之處,便在於法院確立了在公眾集會的刑事檢控中,被告可以提出執行性的合憲問題,作為答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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